对做好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工作的探讨
发布日期:[2016-11-10] 浏览

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: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,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,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,回答选民的问题。在上次2011年的人大换届选举过程中,我区各镇街普遍选择一至两个选区开展这项工作,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效果。根据省里的要求,在今年的人大换届选举过程中,这项工作要全面铺开,因此对其进行探讨,恰逢其时。

一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

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,回答选民的问题,这一形式是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增加的,并在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作了补充。之前代表选举时,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比较简单,基本上都是一纸简历,不少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不够了解,影响选民投票的积极性。因此,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,增加“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,回答选民的问题。”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,进一步修改为“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,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,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,回答选民的问题。”

二、组织见面的意义

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,有利于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,能有效地避免盲目投票。通过候选人与代表见面,可以让选民近距离、面对面与代表候选人沟通。选民有什么想法、意见可以向候选人提出,通过这种问答联动的方式,可以让选民更加全面了解候选人的情况,避免盲目投票。

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,有利于调动选民参选的积极性。在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活动中,通过代表候选人的个人陈述以及选民的提问,可以增进相互之间的感情交流。选民自主选择自己所信赖的人,能够调动选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,改变目前部分地区选民存在的厌选状况。

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,有利于代表当选后更加积极行使职权、履行职责。代表候选人在与选民见面,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时,往往要就今后如何当好人大代表、履行代表职责进行承诺,这样这些代表当选后,更加有压力、有动力地履行好人大代表的职责,发挥好人大代表作用。

三、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

1、见面的条件。根据选举法条文规定,“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,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”,据此有人认为,只有选民提出要求时,选举委员会才应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。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有失偏颇,选举法的立法意图是为了让选民更加了解、掌握代表候选人的有关情况,从而能够选出满意的人大代表。并且我省也已经要求,“要制定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工作方案,通过召开选民会议或选民小组会议等形式,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,广泛动员选民参与见面活动”。

2、见面的双方。与选民见面的代表候选人为正式代表候选人。参加见面的选民范围不宜过小,也不宜过大。形式上可以在选民会议或选民小组会议上进行。人员应为该选区内的选民代表,约30人左右为宜。

3、见面的内容。代表候选人在与选民见面时,除了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,还应当主动向选民介绍本人的情况。“本人的情况”以让选民更多地了解自己为原则,可以包括基本情况、工作情况、工作能力以及当选后的打算等。(作者系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  赵士君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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